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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体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收管理职能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关于人员编制划转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人随事走的原则,相应进行人员编制划转。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内设的农村财政管理局两税征管人员及其使用的行政编制一并划转。其中:市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人员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60%的比例划转;县(市、区)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实有人员,6人以上的按不超过现有行政编制的50%划转,5人以下的按不超过2名划转;乡镇财政人员不划转。划转后,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部门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按划转的编制核增行政编制,相应核减财政部门行政编制。

  (二)市、县(市、区)两税独立征收机构和征收场所的在编、在职、在岗征收入员及其使用的事业编制,以及聘用人员全部划转。划转后,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相应成立两税征收中心。

  (三)两税征管机构中不能随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妥善安置。

  (四)人员编制划转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上划人员经费。

  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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