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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察员原则上在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 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年龄在63周岁以下。

  第五条 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人选,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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