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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受学校办学地点、办学类别、办学条件和社会声誉等因素的影响,同一批次的学校录取分数线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如同一批次学校学生互转,除须符合21号令规定的转学条件和要有正当理由外,还应参考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达不到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可转入。
  (二)专科学生转学。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的学生,不可转入本科院校举办的专科专业就读;专科3B线录取的公办高校学生,不可转入专科3A线录取的高职高专学校就读;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专科学生,不可转入公办高职高专学校就读。
  (三)大学生入伍退役后的转学事宜。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专科学生,退役复学按国家规定免试转读本科,但须在相同办学性质的高等学校中互转,即民办专科学校(含独立学院的专科专业,以下同)的学生免试转入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就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含3A线、3B线录取的公办学校)免试转入公办第二批2A线录取的本科高校就读。
  (四)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转往省外高校的,按转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转学规定要求办理。
  (五)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就读的学生转学。在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它省(市)等自行招收的港澳台学生(未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招考的学生),因管理体制不同,上述学生的转学申请不予受理。
  (六)未取得学籍资格者不予转学。经省招生部门录取,但未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的,录取学校不得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对违反21号令规定办理学生转学的,将予以通报。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报到和新生电子注册手续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电子注册数据按规定要求标注。续办或补办申请将不予受理。
  (七)实施转学公示。学校对符合规定要求办理的转学(含转出和转入,以下同)申请须进行公示,在学期末办结本学期学生个人转学申请手续后,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天。转学公示结果以集体办文形式报我厅高教处。我厅对公示无异义的转学申请按规定要求办理核准手续,未能提供公示结果的转学申请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要求从公布之日期开始执行。

  附: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略)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2010年6月受理转学按此文件要求办理,正式纸质文件随后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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