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教高函〔2010〕6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下简称“21号令”)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粤教高【2005】19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原则、转学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各校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规范转学办法和程序,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高考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纳入广东省行政审批效能监察信息平台范畴适时上网需要,须在《通知》基础上,对普通高校学生转学问题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通知》下发后,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又有了许多新的变化,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新增普通高校20所,对这些院校和其他一些办学历史较短的学院校来说,包括学籍管理制度在内的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高考招生“阳光工程”继续深入实施,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和人数、出档分数线和录取分数线等均适时公开等措施和做法,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可。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100号)和《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作为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电子信息平台适时上网监督范围。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为维护高考“阳光工程”的实施,确保高校学生转学与高考招生实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其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自觉接受省行政审批效能电子监察适时网上监督,有必要对高校学生转学范围、层次和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整和确认。
二、调整事项
(一)与招生录取批次和录取分数对应。学生转学须在同一办学性质、同一办学层次和同一录取批次等范围内互转。同一办学性质,即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同一办学层次,即本科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同一录取批次,即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A线、第二批本科高校B线;专科A线、专科B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