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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和分段监管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

  1.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2.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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