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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0〕34号)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托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安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的工作特点,加快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托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成立本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一、队伍组成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第一政委、支队长、政委、副支队长,其组成人员是:

  第一政委:许 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支 队 长:沈家欢(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政  委:徐 忠(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副支队长:张定明(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胡建华(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杨良保(安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参谋长范文健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消防支队派员担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安监、民政、交通运输、地震、环保、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应急设备制造企业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二、指挥权限
  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是市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应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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