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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推荐相关同志,以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共十二人担任。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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