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取财政政策支持。
3.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8个民族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争取中央财政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就业、人力资源、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加大专项转移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
(三)争取税收政策支持。
4.对8个民族市、县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责任单位:海口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争取投资政策支持。
5.争取国家加大对8个民族市、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中央财政性投资力度;争取国家加大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8个民族市、县倾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
(五)争取金融政策支持。
6.加强与国家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8个民族市、县金融服务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降低8个民族市、县农信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标准,适当放宽农信社央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开办的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等小额贷款给予专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社)
(六)争取土地政策支持。
7.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8个民族市、县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8个民族市、县倾斜,增加荒山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七)争取生态补偿政策支持。
8.争取8个民族市、县在森林、湿地和流域等领域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范围,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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