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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总结过去5年特别是实施《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以来,我省各领域为民生服务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建立今后5年民生项目的长效保障机制提供借鉴。

  (二)省直相关部门(含农垦,下同)负责编制本部门所分管的2011-2015年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方案。规划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过去5年民生项目安排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二是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并明确预期达到的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总需求、年度预期目标和分年度资金测算、资金筹措途径(包括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项目实施步骤、项目建成后在全国所处水平及后期运作方式;三是填报《海南省2011年-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表》和《海南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明细表》(详见附件)。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未来5年财力增长情况,根据“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逐步落实”的原则,通过比较、筛选、审核,汇总编制《海南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海南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分管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子规划,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海南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姜斯宪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省财政厅厅长陈海波和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林回福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为涉及重点民生项目的省直相关部门。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听取各部门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进展情况汇报,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省财政厅作为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承担规划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具体负责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上报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资金需求和筹措方式。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全省5年内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上报的重点民生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协助省财政厅完成全省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汇总工作。

  (四)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正在编制的本部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分管的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填报《海南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表》和《海南省2011-2015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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