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乙方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批准的勘查设计,督促乙方投入勘查资金开展勘查工作。
2、甲方可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及乙方的请求对勘查设计进行调整。
3、甲方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乙方的权利不受侵犯。
4、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及转让等手续。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工作的权利。
2、乙方享有探矿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3、勘查期间,矿区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调整勘查设计的权利。
4、乙方应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保证勘查工作质量。
5、乙方应当保证勘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在设计批复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勘查资金投入、主要实物工作量并提交年度总结或阶段性成果报告。
(1)勘查工作分 年实施,勘查资金总投入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 主要填写(钻探、槽探、硐探工作量)。其中:
年勘查资金投入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填写(钻探、槽探、硐探工作量) 。
年勘查资金投入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填写(钻探、槽探、硐探工作量)。
年勘查资金投入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 。
(2)乙方应于 年 月提交(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成果报告,且在合同期内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3)乙方勘查项目在整装勘查区的,应接受整装勘查区牵头单位的技术管理,并根据牵头单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由于乙方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施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开工;一年内未施工的,乙方按项目总费用的10%缴纳违约金,且乙方应做出承诺并签订补充合同,勘查许可证到期可延续6-12个月;二年内未施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