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国资律师事务所报送所属司法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
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纳税凭证;
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4);
6.《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登记表》(附件5);
7.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8.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9.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六)县(区)司法局应在5日内完成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并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和盖章后,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材料报所在州(市、地)司法局审查。
(七)州(市、地)司法局应在10日内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审查工作,并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和盖章后,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八)省司法厅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材料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等次,于5月初在青海司法行政网上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接受考核材料和备案公告工作
(一)为保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律师事务所于3月14日至3月31日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分别报送考核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在向省律师协会提交律师考核材料时,应同时缴纳律师协会会员会费和工会会费;向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年检注册等费用。
(二)省律师协会完成考核工作后,于4月底之前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司法厅并向各律师事务所出具考核结果通知书。各律师事务所凭考核结果通知书于5月3日至5月13日到省司法厅办理律师考核备案事宜。
(三)司法厅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结果,同时对省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