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于2月20日前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2.执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2010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完成单及培训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青海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本所律师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于2月底之前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花名册(附件3)一并报州、市、地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分会初审。由各州、市、地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分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写考核意见和盖章后,于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律师协会,统一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州、市、地律师事务所和省直管律师事务所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时间直接报省律师协会考核。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考核材料在报送律师协会审核前,应由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审核,并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省律师协会于4月初将考核结果在青海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示期结束后,考核结果生效,省律师协会将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五)律师事务所应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于2011年2月底之前向所在县(区)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伙人履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员、机构)、业务开展、业务收入的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投诉与查处及奖惩情况;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