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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青海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青海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决定,从2011年2月起至5月底开展2011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所有身为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须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1.截止2010年12月底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凡在我省辖区内经省司法厅批准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执业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均须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为上一执业年度即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执业情况。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1.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情况;

  2.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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