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内容和机制
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范围,争取增加国家开发县数量,逐步将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耕地面积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全部列入省农业综合开发范围。结合我省山林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实际,探索将山地林地资源开发、标准渔塘建设等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范围,不断充实开发内容。以“条件具备,农民自愿,地方政府规划,农业综合开发参与,组合各种资金建设新农村”为原则,引导各类支农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优化资金项目投向,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统筹安排资金和重大项目,坚持规模开发、连片开发,优先安排实施迫切性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开发潜力大的区域。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示范区建设,通过集中投入、连续开发,努力把项目区建成规模农业、特色农业、效益农业示范区。
坚持资金竞争分配、项目竞争立项,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竞争性分配改革。进一步完善按综合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做法,增加绩效因素比重,深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努力提高支农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规范分配、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竞争立项,新增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全省性竞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由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负责组织竞争。
六、严格规范,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资金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确定项目规模,以项目为单位管理资金,争创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示范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完善竞争择优的选项立项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落实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评价和绩效管理,实行奖优罚劣。推行项目建设进度通报和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项目建设考评机制。加强建后工程管护,创新管护模式,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七、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