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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州地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三)材料审查与等次评定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州(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2、州(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方案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同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州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复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当地有同级律师协会的,应当征求同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材料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等次。等次评定后,应将考核结果在司法行政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4、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四)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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