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检查考核程序
(一)考核时间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司法厅具体规定。
(二)考核时需报送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伙人履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员、机构)、业务开展、业务收入的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投诉与查处及奖惩情况;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纳税凭证;
5、《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
6、《律师事务所诚信登记表》;
7、《律师人员花名册》
8、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9、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10、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11、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2、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