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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1、律师遵守执业道德职业纪律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正确处理与司法人员的关系。

  2、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信访接待和人民调解、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无推辞、拒绝、拖延、敷衍等情况。

  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4、组织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1、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范的执业管理制度,完善所内律师管理制度规范体系情况。完善以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为重点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

  2、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情况。律师事务所坚持统一收费制度,杜绝律师私自收费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兼顾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和律师个人权益。

  3、依法纳税情况。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履行纳税义务的凭据。

  4、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情况;

  5、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6、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对分支机构管理、业务开展、人员等情况做出说明。

  7、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实习人员的数量、结构、管理等情况做出说明;

  8、律师执业档案、业务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9、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五)对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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