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督和惩戒,完善行风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行风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制度,在接收案件时,要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努力做到“一个案件一个编号一套文书”;要进一步严格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受案后要向委托人出据有效票据,严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当事人打白条;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公示制度,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将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等情况上墙公示,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进一步严格律师违法违纪的惩戒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部分依据《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及时将违规违纪处罚情况予以通报,并记入律师服务诚信档案进行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不仅是律师业的基本操守,更是律师业赖以存在的基石,讲诚信是律师业发展的立身之本。省律协将建立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并在《青海律师网》进行公示;各州市律协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在本地区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办案监督卡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形成律师自觉接受所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律师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 结合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做好“三个规范”。一要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严肃查处律师行贿法官的违法违纪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二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要重点解决部分律师事务所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内控机制缺乏,管理软弱涣散问题;解决少数合伙所主任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日常管理流于形式,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问题;解决有的律师事务所“名为合伙,实为单干”,律师事务所为“个体户的联合体”等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约束律师的执业行为,引导律师自觉地维护本所形象。三要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着力解决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解决少数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解决少数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问题。各州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要对照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七个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开展“回头看”,对以上三个方面问题进行认真检查,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