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71.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72.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3.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处)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74.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青海煤监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75.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省安全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6.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市、区、行委)、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