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督促各级政府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60.督促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支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1.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62.督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3.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负责)
64.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青海保监局配合)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5.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66.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要结合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企业需求,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化工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青海煤监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7.加快编制和实施青海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8.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省安全监管局、经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9.凡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省。督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