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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50.建立健全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全监管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编办、省财政厅配合)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
  51.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青、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3.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县(区、市、行委)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4.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青海煤监局、省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6.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青海煤监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7.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58.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总工会配合)  
  七、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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