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43.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发布、备案等工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人人了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严格落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4.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省经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5.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省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青海煤监局、省供销联社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46.继续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的有序规范发展。(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8.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业、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青海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9.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市、区、行委)、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