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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6.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7.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8.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9.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30.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2.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委、省质监局、青海煤监局分工负责)
  33.督促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其中,煤矿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工作。逾期未实行 “六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标准的,基建矿井不予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青海煤监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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