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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17.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8.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9.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0.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青海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的规定,所有在建煤矿建成后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所有生产煤矿也必须于2011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标准。(青海煤监局牵头,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21.督促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等以上尾矿库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22.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2012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23.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省经委、省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24.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七)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5.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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