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省总工会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9.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10.督促企业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经委、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1.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2.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省总工会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3.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4.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企业要落实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6.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青海煤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