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立法来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注意研究和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增强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废情况,对我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提高质量、完善机制、扩展公众参与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杜绝部门利益,立法草案要坚持“精而实”,反对“长而空”。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起草和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草案质量。对综合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立法项目,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要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和开展立法社会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和立法损失。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反馈制度,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主动沟通、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省政府领导下的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三者立法协调机制。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起草部门应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的分歧意见,应当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对难以协调或者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