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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要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三)要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本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民办养老院、托老院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市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市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补助,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具体补助办法,由所在市县政府确定。要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可以划拨供地;属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应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各市县政府根据老年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四)要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养老服务工作。要吸纳社会资金,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加快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步伐。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和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合理调配资源,创新模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五)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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