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市律协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考核机构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15人组成。
第二条 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分书面审核、面试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书面审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 面试
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最迟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