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四届市律协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个人所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由所主任和政治协理员组成。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通过律师事务所考核的律师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十五人组成。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执业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对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律师进行复核。市律师执业考核复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已任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理事除外)。
第二条 考核时间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的2月15日至3月15日集中办理。
第三条 考核程序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应由各律师事务所按《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进行考核,然后按照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公示后,报送各区(县)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对本所律师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送交律师本人阅签。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应形成纪要存档留查。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