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通知
(琼府〔2010〕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经五届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我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