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 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七) 廉政勤政制度执行以及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的公开情况;
(八)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九) 问责情况。对部门(单位)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投诉事项、投诉渠道、处理措施、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和处理时限等内容;
(十)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 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 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 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三) 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四) 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工商、税务、民政、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