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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 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要求公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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