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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


  (四)着力扩大金融开放合作。

  扎实推进与沪粤渝、港澳台等地区以及东盟国家的金融合作和交流,建立完善与当地金融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搭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开展金融合作交流活动。通过举办高端金融论坛、开展高端金融培训与学术交流、设立机构、银团贷款、业务延伸、资本联动、人才交流等多种方式,促进与合作方在机构、资金、人才、信息、业务等资源的相互流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扩大金融发展空间,促进广西金融业的区域化、国际化进程。

  (五)着力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强化政府对金融工作的统筹和领导,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完善调控、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完善金融业发展法制环境,加强地方金融服务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

  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金融生态示范区(市)县和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民金融素质和诚信意识。推进金融信息化服务建设,支持建设金融信息平台。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兑现扶持激励政策。

  1. 用好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我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研究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切实用好用活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推动我区金融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使金融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 鼓励新设立金融机构。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100万~1000万元人民币。

  3. 对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贡献情况,授予支持广西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贡献奖、促进奖称号,给予奖励。由自治区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区内各金融机构经营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结果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

  4. 给予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从 2010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 5‰ 的风险补偿。

  5. 给予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 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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