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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业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0〕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桂发〔2010〕3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不断提高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金融业实现了重大发展,成为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服务业的支柱产业,经营效益大幅提高,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整体实力明显提高,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2006~2009年,我区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1.4%,2009年金融业增加值336.82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快速提升达11.5%,对GDP 增长的贡献率达9.7%。“十一五”期间,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四年半中增长了1.6倍,2010年6月末突破万亿元达到13563亿元;累计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175亿元,累计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108亿元,改变了2005年以前单一靠股票市场上市融资的格局;共为全社会提供各类财产相关累计风险保障金额约13万亿元,提供各类人身相关期末有效风险保障金额约1.6万亿元。

  “十二五”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金融业,既是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优化结构、做大做强,更有利于促进整个经济加快发展、优化结构、做大做强。全区各地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科学谋划,开拓创新,努力实现我区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初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基本实现金融市场的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企业经营的特色化、金融服务的精细化;金融的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金融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业发展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力争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占服务业比重达到10%以上。“十二五”时期,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三大金融主业的具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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