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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与城市新区互动发展的意见

  (十四)崇左市。尽快推动城南新区建设。城南新区要通过加快崇左(东盟)国际物流园、科教产业园区和城市工业区建设,开发和保护石景林公园、龙峡山森林公园,加快水口湖左江城区段的整治,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和城市功能,使城南新区成为崇左市行政中心和文化中心,集金融、教育、商贸、文娱、居住为一体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政策。

  1. 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新区、产业园区倾斜。各市、县(市)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对产业园区实行计划单列。列入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产业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海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纳入所在市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自治区“14+4”产业规划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优先予以调整。

  2. 提高新区、产业园区用地效率。新区、产业园区征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区)、市实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可在本市或全区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产业园区方面,根据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建成面积已达到审核面积80%以上的现有产业园区,可依法申请扩大园区。企业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项目及企业应退出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用地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和联营联办各类企业。

  3. 加强新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管理。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等产品成长性好的企业,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要简化报批手续,及时审批进区建设项目用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 促进新区、产业园区集约使用土地。鼓励产业园区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园区内住宅、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和厂区绿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进入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生产,以节约利用土地。对投资强度大、厂房设计在三层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减收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禁止企业随意圈占土地,企业用地规模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用地定额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对超过定额的用地,予以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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