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承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