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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

  第十八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
  委托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的经纪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十九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或者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企业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准予转让企业产权的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企业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经集体企业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有关职工安置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容的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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