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管理相对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办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决禁止不答复、不办理、无结果的行为发生。
(二)审批(登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行政许可或者进行登记时,只能按照一次性告知的条件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其他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超越。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一)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其层级效率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相互冲突的,执行层级效率高的上位法。
(二)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后法的规定。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执法的依据,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当逐级上报请示,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法规、规章。
四、严格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卷宗管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完成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归类整理,按照该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形成案卷,妥善保管,以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检查或执法质量考评。
五、其它问题
(一)前置审查的设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程序实施,不得随意设定该事项的前置审查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将该事项的审查工作下放到下级机关,更不得因此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该事项,让当事人多次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