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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的通知


  (一)受理:管理相对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办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决禁止不答复、不办理、无结果的行为发生。

  (二)审批(登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行政许可或者进行登记时,只能按照一次性告知的条件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其他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超越。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一)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其层级效率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相互冲突的,执行层级效率高的上位法。

  (二)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后法的规定。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执法的依据,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根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当逐级上报请示,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法规、规章。

  四、严格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卷宗管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完成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归类整理,按照该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形成案卷,妥善保管,以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检查或执法质量考评。

  五、其它问题
  (一)前置审查的设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程序实施,不得随意设定该事项的前置审查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将该事项的审查工作下放到下级机关,更不得因此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该事项,让当事人多次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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