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省在安单位:

  2010年6月20日至7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各部门、单位暴露了很多问题,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要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请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执法单位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于2011年2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将适时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程序
  (一)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对办理该事项所需要的条件必须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口头告知视为没有告知。

  (二)市、县两级行政法机关对各种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事项的一次性告知书面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不得作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内容。上级行业主管机关、本部门同级其他机关的文件或者同级政府文件均不得作为一次书面告知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每一个条件必须列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规定。

  (三)各种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书面告知内容必须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的条件,只能是一次性告知内容,任何人无权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其他条件。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程序规定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事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行政登记事项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程序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