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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2011年福州市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大试点政策实施力度。一是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每个省级试点镇1000亩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1000亩范围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按要求报批后,可先行核定指标并上网交易。各试点镇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本乡镇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民住宅实施避让搬迁,原则上退出的旧宅基地都要复垦为耕地,3月底前上报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农业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挂钩指标,市政府按市场价格优先收购,资金直接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二是要积极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各试点镇要将土地利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以及布局分散、条件落后、配套不完善、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开展科学规划和深度开发,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原则上所有退出的旧宅基地都要复垦为农田。三是落实财税管理政策。合理划分县和镇财权与事权,科学确定财税分配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试点镇一级国库,真正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四是探索户籍管理新模式。根据试点镇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户籍管理制度。原试点镇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根据群众意愿,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在试点镇居住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五是落实试点镇发展的其他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人才等。

  四、保障措施

  加大对试点镇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意见,继续探索强镇扩权改革、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等,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

  (一)下放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试点镇政府更多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试点镇综合管理社会经济的能力。加强试点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单独设立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管理机构。

  (二)加快项目审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下放的审批权限,应一律下放。县(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的政策,市、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为项目的生成、落地、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试点镇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确保试点镇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出成效。

  (三)加强投资保障。各县(市)政府要研究细化涉及财税、土地、产业、投资、房地产、金融、就业、户籍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和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在专项资金、贴息贷款、转移支付上,优先扶持试点镇,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试点镇的支持,做好对上汇报和衔接,抓紧前期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对试点镇实行同等优先;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积极推广BT、BOT、TOT等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经营;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银团贷款、委托贷款、授信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试点镇建设。

  (四)完善信息报送和考核考评体系。各试点镇每月14日中午12点前报送重大项目开竣工、前期突破和重要节点的完成等形象进度,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12点前报送本月全面进展情况(表格及形象进度见附表2、3);报送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村镇处。若报表无法全面反映试点镇的进展情况(尤其是重点推进的项目进展情况),须附必要的文字说明。进一步完善试点镇目标考核考评体系,细化工作目标,对试点工作情况年底进行考核奖惩。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媒体、规划展示馆(厅)、标语、宣传单、广播、广告牌、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理解小城镇建设,感受到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美好未来和愿景,自觉支持和参与小城镇建设。要通过完善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召开若干场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现场会、在新闻媒体、小城镇建设工作简报发布信息等方式,及时对各试点镇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改革探索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进一步营造加快小城镇改革建设的良好氛围。县(市)牵头部门每半个月编辑一期工作简报,信息简报工作将列入小城镇试点建设年度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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