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已经于201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顺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了推进我市“三创”工作,加强城区扬尘污染防治,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和减少二次扬尘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建立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强化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力度,落实扬尘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治理范围
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在建、待建、拆迁)、运渣车辆、交通道路、工矿企业、物料堆放场、洗车场、城区裸露空地等。
三、治理时限
2011年1月至5月进行宣传和集中整治;
2011年6月进入长效管理阶段。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扬尘防治、垃圾渣土运输处置方案,未提供上述方案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建设过程中,不按制定的扬尘防治、垃圾渣土运输处置方案实施的,相关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2、中心城区范围内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主体建筑施工时必须使用密目网围挡;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须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