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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2010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198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99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
  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备案。
  四、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
  (二)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三)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四)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五)施工现场职工临时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当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所设更衣室、休息室等,应确定专人兼管;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现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五、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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