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10〕131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仙政文[2010]198号)悉。经研究并征求省高指意见,原则同意你县提出的《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你县和项目业主尽快组织实施,加快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项目建设。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

  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建设用地(含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用地)。

  第二条 沿线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受仙游县人民政府(征迁人)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和安置等工作。仙游县国土资源局、仙游县建设局作为征迁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征地、房屋拆迁期限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沈海高速公路仙游段工程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阻碍征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法律规定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附表一、三、九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果地的果树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相应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其征地费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属农民承包的土地或自留地的,除村集体按不超过土地补偿费30%标准留成后,其余的支付给被征地的群众;村集体留成的款项应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

  (四)《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实行套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含异地城区安置)的按附表四、六相关标准执行;实行自建安置方式的按附表五、六相关标准执行,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二)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房屋及宅基地土地补偿标准:取得原宅基地的征地费用按43元/㎡补偿,土地审批费用按230元/㎡补偿。

  (三)征拆其他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附表七、八相关标准执行。

  (四)畜、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3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50-8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273元/㎡补偿。

  (五)凡被拆迁的主房屋为一层的平房且为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基础造价补助)。

  第六条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丈量登记

  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地上附着物为房屋的,房屋面积丈量及计算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执行。

  被征迁人应在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前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复核。

  第七条 补偿安置的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来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第八条 征迁安置原则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套房产权置换和被征迁户自建(联建)的方式,其安置原则为:

  (一)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实行货币安置。

  (二)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拆迁房屋可实行异地(城区)套房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

  (三)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拆迁安置除货币安置和异地(城区)套房产权置换安置外,可实行统一规划安排、集中自建(联建)的安置方式。

  第九条 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作价补偿,自选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被征迁人除领取拆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有其它安置资格。

  1.作价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同城他处有住房的被征迁人。

  2.作价补助金:按被征迁建筑占地面积250元/㎡给予补助。

  (二)异地(在城区安置)套房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

  1.安置房的结构及标准:主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6-7层(含底层店面或工具间),工程质量以建设部规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桨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消防门,外墙窗铝合金窗,不安装内门窗,临阳台门窗由被拆迁人自理;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水管道;自来水、照明线路送户外,并予以立户,民用改商用和增容增量部份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的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按设计预留通讯、有线电视接口位置。

  2.安置房的位置范围:以沈海复线高速公路仙游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外公示的安置区套房位置楼号为准。

  3.安置原则:“统建套房、面积接近、拆一还一、互补地段差价”。

  ①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安置。

  ②同一幢被拆迁房屋的增购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5%。

  ③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顶层为坡屋面的,其闷顶层(坡屋面层)按层高大于2.2米(含2.2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60%计入下一层的建筑面积内,上下层面积合计后作为该安置房总建筑面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