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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

  第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 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 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 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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