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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陕西省“十一五”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荐陕西省“十一五”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1〕3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为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发各级、各方面全力推进“十二五”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节能工作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十一五”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及表彰对象
  (一)评选范围
  “十一五”期间,在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任务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省市县有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
  (二)奖项设置及表彰对象
  1、全省节能先进单位奖:表彰对象为市级人民政府,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2、全省节能先进集体奖:表彰对象为全省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省市县相关部门及省级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社会团体。
  3、全省节能先进个人奖:表彰对象为重点用能单位、省市县相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社会团体有关工作人员。
  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条件详见附件1,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附件3。
  二、评选推荐办法
  (一)市级人民政府先进单位和省级部门先进集体表彰对象,由省节能办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后确定。
  (二)重点用能单位和市县部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名额分配推荐上报。省级部门先进个人由本部门推荐上报。
  (三)各市和省级部门推荐上报的表彰对象经省节能办初审后,报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省政府审定。
  (四)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按要求填写审批表一式3份(详见附件4,含电子版),并于2011年4月8日前上报省发改委环资处。
  三、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节能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项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联系人:环资处 马宏生
  电 话:029-87291537
  传 真:029-87291097

  附件1.doc,369环资附2.xls,369环资附3.xls,附件4.doc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省节能先进单位奖
  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大且按期完成,重点节能项目进度加快,节能宣传广泛、机构健全并设专项资金。2010年四季度节能攻坚措施扎实,调控及时有力。
  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市级政府不参加推荐评选。
  二、全省节能先进集体奖
  重点用能单位: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完备,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能耗水平符合限额标准,并在同行业中达到领先。2010年四季度节能攻坚中自觉关停检修,做出较大贡献。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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