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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四)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乡(镇)要指定1至2所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重点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各级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积极举办0岁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五)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办好营口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辽宁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省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对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保障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六)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要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继续加大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将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七)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助学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和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从2012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八)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长,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购置设施设备、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活动,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2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学校同年级生均公用经费的6至10倍拨付,普通学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孤残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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