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PS拍-2010-9号地块(天妃路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20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PS拍-2010-9号地块(天妃路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160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位于顶墩片区天妃路与延寿路交叉口南侧的储备地(莆政土[2007]231号)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蓝线图),地块编号:PS拍-2010-9号,面积7326.70平方米(其中含河道面积735.27平方米),其中划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安置房用地面积555.55平方米,实际出让面积6771.15平方米(其中含河道面积735.27平方米)。具体见附件:关于天妃路地块拍卖的特别规定。
二、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规[2007]48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30%;容积率≤3.6;绿地率≥30%。该地块涉及河道整治改造(包括河道断面)应按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执行。
四、该地块设定的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10]25号文件实施。
五、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机构实施。
七、该宗地拍卖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备案地价的原则确定,若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同意以拍卖底价和加价幅度作为挂牌起始价和加价幅度转入挂牌出让。
八、该地块涉及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