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对省校长教师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0]33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学校:
今年4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工作室有关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0]17号),要求各校长工作室和教师工作室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基本配套建设。为了解各地工作室建设的基本情况,确保各工作室于今年11月能正式开展培训工作,我厅将对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现就开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工作室是否按要求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举行挂牌仪式;工作室办公用品配置、资金配套以及培养工作计划制定情况;市、县(区)和所在学校对工作室建设的支持和指导情况,省、市、县(区)共建共享机制建设情况。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
采取各市自查和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厅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派出若干检查组到各地市抽查二至五个省校长工作室和省教师工作室。
9月下旬至10月15日为各地自查时间;10月18日至10月29日为省检查时间。
三、检查组成员
省检查组将由下列单位或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负责人;省校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指导专家;各市、县(区)教育局主管培训工作副局长、人事科(股)长、继教中心主任等。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市接此通知后,尽快将省有关检查的事项传达到县(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和各校长、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
2.各市要切实重视这次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自查和检查的各项要求的落实,不走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区)教育局要积极协助解决或完善。
3、请各市教育局于10月18日前,将本市及县(市、区)参加省检查组成员名单(填写表一)及《省校长教师工作室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二)报我厅继教中心。联系人:李霞,电话:020-37628981、13392633538;传真:020-37627657。
4、省检查组赴各市抽查的时间和抽查对象另文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