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6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的需要,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
安顺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府办发〔2005〕7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已经201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或发生发展的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救并举、减轻危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有效处置。
1.3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贵州省气象条例》、《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凝冻、霜冻、大雾、霾、倒春寒、秋风、秋绵雨、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