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制定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苏民助〔2010〕25号、省财社〔2010〕23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完善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贴动态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家庭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编制发布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我市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物价局发布,并在发布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
季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于该季度3个月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之和除以3;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于该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之和除以3。
三、启动物价补贴条件